问题 | 维修基金几年能使用 |
释义 | 一、使用时间和条件 1、专项修理基金足额归集到位,修理项目契合修理基金运用范围; 2、共用、公共设备设备保修期限届满; 3、涉及物管区域或整体业主的,现已业主大会书面赞同,并经专有有些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赞同等。 二、维修基金使用程序修理资金划主大会管理前,需求运用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1、物业管理公司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运用主张;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由有关业主提出运用主张; 2、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运用主张; 3、物业管理公司或许有关业主组织实施运用计划; 4、物业管理公司或许有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请求列支; 5、建造主管部门审阅赞同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宣布划转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通告; 6、专户管理银即将所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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