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邪教致人死亡罪的要素:社会管理秩序是客体,从事邪教活动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主体,过失是主观,组织邪教活动蒙骗他人并致人死亡是客观。 法律分析 构成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要素包括:社会管理秩序是客体要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主体要素,一般指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的人;过失是主观要素;组织会道门等邪教活动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情形是客观要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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