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办理股权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的委托代理书。委托人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年月日前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有限公司名下,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全权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受托人的权限包括代为查阅、复印待转让股权的全部工商档案资料,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合同,代为签署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有需要委托人签字的文件资料,协 法律分析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委托人股权比例及出资资金: 。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委托人股权比例及出资资金: 。 受托人:,身份证:,地址:。 委托人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现根据委托人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年月 日前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有限公司名下,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全权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 受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查阅、复印待转让股权的全部工商档案资料; 二、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合同; 三、代为签署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有需要委托人签字的文件资料; 四、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 五、代为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六、代为领取股权变更后的相关资料证书; 七、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本人办理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自愿授权受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事项,受托人自愿接受委托,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合同,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和接受。委托人确认上述委托的效力,并当然地承担此委托引起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且经公证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及手印: 受托人签字及手印: 年月日 二、注意事项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委托办理股权转让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因此股权委托代理书的格式很重要,在委托代理的时候一定要签订好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有关权限,约束代理人的权限并且证明代理人可以有权限办理的事情。如果是对方由代理人进行有关的股权转让的时候则必须要求对方出示委托代理书,如果没有的话需要及时的和对方进行沟通确认代理人的权限。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常见的一环,但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却不容忽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 首先,股权转让需要通知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转让前,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次,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公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转让价格应当等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想要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股权,转让方应当优先考虑他们的利益。 第三,股权转让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最后,股权转让需要通知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方应当通知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公司有债务,转让方还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于报纸上。 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常见的一环,但需要注意的事项却不少。以上是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当认真对待。 结语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受托人需承担代为查阅、复印待转让股权的全部工商档案资料、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合同、代为签署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有需要委托人签字的文件资料、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代为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代为领取股权变更后的相关资料证书等职责。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事项,受托人不得转委托。委托期限为自本委托书签署且经公证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委托人确认委托的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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