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一、赡养费纠纷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法律规定给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推管辖的情况,极大地方便与支持了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二、赡养费的计算方式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