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南京公积金贷款要求简述如下: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购买第一套或符合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