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交公积金需要的条件是: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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