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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与定义
释义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级别,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程度来划分。事故责任分为指导责任、操作责任和自然灾害责任。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法律依据要求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追究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政府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各部门单位应相互配合提高效率。
    法律分析
    一、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几级,分别是什么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和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一是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二是根据事故责任分类为指导责任、操作责任和自然灾害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暂停令,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写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组,并提供相应证据。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地方政府应支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应相互配合,提高效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事故调查处理应依法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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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