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工伤认定时材料不齐,如何办理? |
释义 |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时,应按照社会保险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是必需的。如果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部门会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事故伤害发生后30天内应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可以根据社会保险部门要求的材料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是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填写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一般是提交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是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自行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完整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在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受理申请。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后的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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