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是指经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在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和可以形成内部空间,符合我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的工程。 建筑工程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做好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和现代大厦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也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被称为建筑工作量。这一部分投资额一定要兴工动料,经过施工活动才可以实现。 在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包含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一定要兴工动料,经过施工活动才可以实现;“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