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我的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居民在原户口簿上添加曾用名或更换姓名的申请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需要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审批通过后需要交纳一定的工本费用,更换领取新身份证。公民变更姓名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未满18周岁、能提供证明材料等。 法律分析 鉴于充分的理由,居民需要在原户口簿上添加曾用名或更换姓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人或未满18周岁的监护人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提出申请,并逐级提交审批。 需要申请在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具体申请办理的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等审批下来改户口的交纳一定的工本费用(约十五元人民币),更换领取新身份证即可。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相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动的分子和其他犯罪的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居民需要在原户口簿上添加曾用名或更换姓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批和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时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具体流程可到派出所窗口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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