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规定期限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法律依据; 《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因单位或者机构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等需要更换印章的,应当向印章制作单位提供本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领取新章时,应当将原印章交回印章制作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