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而具体理由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中,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目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和客观方面都存在区别。 法律分析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包括主观目的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主观目的不同。 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挪用资金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用。 2、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资金。 3、犯罪的客体不尽相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 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作他用。因其主观上准备归还,故一般不采取涂改帐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实施挪用本单位、或者是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挪用资金罪。而一旦罪名成立,当然是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 拓展延伸 挪用资金罪和贪污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客体、构成要件及刑罚等。挪用资金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以国家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挪用资金罪强调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行为,而贪污罪则强调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次,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挪用资金,且以国家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贪污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总之,挪用资金罪和贪污罪在犯罪目的、客体、构成要件及刑罚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罪名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来进行认定。 结语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具体理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以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特定情形的,还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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