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 合同成立 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 意外事故 引起。 (四)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