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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绍兴户籍民族变更更正申请材料
释义
    该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和扫描图片或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审核意见的扫描图片或翻拍的照片,变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及子女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及父母《结婚证》的扫描图片或翻拍的照片。如果父母中的一方为少数民族,还需提供原始户籍迁移证明。如果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主要目的是确保民族变更更正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民族变更更正申请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更正人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应由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名)的扫描图片或照片。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由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签署的审核意见的扫描图片或翻拍的照片。
    4. 变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5. 对于未成年人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况,需要提供父母双方及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父母《结婚证》的扫描图片或翻拍的照片。
    6.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为少数民族,则需提供原始户籍迁移证明。
    7. 如果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发布的《浙江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兴民族变更更正申请所需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原始社会组织登记证明文件;
    2. 更正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证明文件;
    3. 更正后的社会组织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 更正后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5. 更正后的社会组织住所租赁协议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6. 更正后的社会组织从事业务范围说明;
    7. 更正后的社会组织与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协商结果及协议;
    8. 社会组织负责人对更正后社会组织情况变化的说明。
    以上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果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社会组织将无法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更正登记。
    结语
    民族变更更正申请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 更正人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应由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名)的扫描图片或照片。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 由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签署的审核意见的扫描图片或翻拍的照片。4. 变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5. 对于未成年人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况,需要提供父母双方及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父母《结婚证》的扫描图片或翻拍的照片。6.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为少数民族,则需提供原始户籍迁移证明。7. 如果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06-22)\t第六条\t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补正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四十一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法(2017-06-27)\t第十二条\t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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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