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民事诉讼补充证据的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 2.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