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子增值部分离婚如何分割 |
释义 | 婚前房子增值部分离婚根据以下情况分割: 1、一方婚前全款购房,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增值部分仍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却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的,房产登记在付首付方名下。以共同的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计算分割增值财产; 3、婚前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资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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