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抵押合同是否是单务合同 |
释义 | 质押抵押合同是单务合同,债权人可依法占有动产并优先受偿。单务合同是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是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划分意义在于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和风险负担的不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方的风险负担问题。 法律分析 质押抵押合同是单务合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结语 质押抵押合同是单务合同,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优先受偿。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是当事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和风险负担上与双务合同不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不存在风险负担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