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什么为主 |
释义 |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为主。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情形如下: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社会团体已经被依法撤销登记。也就是说,该社会团体在成立时,依法进行过注册登记,但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被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 (二)在被撤销登记后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这种行为的实质与不进行社会团体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一样的,都应受到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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