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指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八条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