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现阶段承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1、这符合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初衷。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本意义,就是为了使构成群体的业主实施民事活动制度化,并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公共性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2、承认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技术上能够通过诉讼担当的理论予以合理化。虽然诉讼主体原则上以权利主体为限,以避免无谓的诉讼,但是现代诉讼法存在着诉讼实施权与实体利益分离的现象,而诉讼担当即为著巧辩局例; 3、既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灶蔽立的职责,就应当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否则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 业主委员会是指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综上所述,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