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指定管辖 办理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 管辖权 。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 管辖 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