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理论上可以同时持有两份重疾险,但需注意重复保险责任和赔付限制等问题。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赔偿权利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已经领取赔款的,应当返还保险人。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但不承担因同一原因而导致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4. 《利益冲突声明》: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已购买的或拟购买的与本保险有利益冲突的保险合同情况。 综上,若要同时持有两份重疾险,需确保不会重复保险责任,并在购买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已有的保险情况,以确保双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