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惠州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机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惠州市各县区村、镇(街道)计生办的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限及结果、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办理时限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办理注意事项包括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需要出示婚育证明,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需要凭婚育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需持生育证明办理登记,具有本市 法律分析 办理机构: 惠州市各县区村、镇(街道)计生办: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00 办理时限及结果: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注意事项: 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惠州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3.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5.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6.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7.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动员其离开本市。 拓展延伸 惠州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地点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晚育假、独生子女假、哺乳假等计划生育假制度。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或者流动人口应当持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备案的出生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基本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因此,惠州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地点应当为当地公安机关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计划生育证明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结语 办理机构:惠州市各县区村、镇(街道)计生办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00 办理时限及结果: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注意事项: 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惠州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3.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5.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6.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7.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动员其离开本市。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支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危重救治体系,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科学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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