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定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
释义 |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同时又有以下分类: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一、不动产抵押权是用益物权吗 抵押权不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举个例子,比如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银行就能享有对房子拍卖后钱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要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二、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和质押权优先受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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