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哪些情况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释义
    公益目的下的肖像使用不需征得同意;国家机关使用肖像为法律执行;寻人启示、新闻报道使用肖像不侵权;舆论监督使用肖像合理;科研、文化教育使用肖像可在一定范围内;为肖像权本人利益使用照片;宣传报道可使用集会人员肖像。
    法律分析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比如说,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对于犯罪人员,为了方便大家周知,便于工作人员工作单位执行。我们要找到他们,从而使用了他们的照片等,这种情况下是不算侵犯肖像权的。
    3.寻人启示刊登照片。为了寻找人而刊登的照片也是不属于侵犯肖像的。
    4.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这种情况是为了更好的达到宣传报道的作用,所以,也是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
    5.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6.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7.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8.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拓展延伸
    肖像权保护范围及免责情况分析
    肖像权保护范围及免责情况分析是指对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况,我们需要了解哪些行为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免责情况。肖像权保护范围通常涵盖了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肖像的拍摄、展示、复制、发布等。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合法的免责情况,比如在新闻报道、艺术创作、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合理使用。因此,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进行准确判断,以保护肖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肖像权保护范围及免责情况分析中,我们需要了解侵权行为和免责情况。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包括拍摄、展示、复制、发布等。然而,在新闻报道、艺术创作、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合理使用可能存在合法的免责情况。因此,我们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准确判断侵权行为,保护肖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5 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