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下列注意事项: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5、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