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原承包方是否有优先权,没有规定,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在同等的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的土地承包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里面规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村民是承包方,十分清楚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协议,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协议,也就是承包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收回。即使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也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也确实有一些情况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权的,如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