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诉时效以报案还是立案 |
释义 |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的“立案侦查以后”应理解为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之日起。“逃避侦查或审判”是指以逃避、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从立法本意看,之所以设置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的规定,钻法律空子,进而逃避应受的法律制裁。实践中,只要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一般都会立案侦查,即使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但为了防止追诉时效制度的功能异化,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中“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的判决要旨就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受追诉期限限制。”笔者认为,在理解“立案侦查以后”时,不能过于强调形式而忽视实质,机械地认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进行立案,也不能片面地认为只要立案即可,而不考虑是否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综合全案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对该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有一定证据指向特定人员时,仍然应当适用该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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