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省降温费发放标准 |
释义 |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发放范围: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发放时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例如辽宁省每年6、7、8月3个月向劳动法发放防暑降温费;例如天津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9月。 防暑降温费不是福利,而是工资中的一部分。如果你所在的单位蓄意规避政策不发高温津贴,或者用绿豆汤、凉茶、冰棍等物品代替高温津贴,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征收比例则归入工资总额计算。 陕西省总工会表示,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夏季高温季节安全生产的内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不断完善制度、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宣传教育,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共同努力! 建议如果企业不执行规定,拒发高温津贴,或者存在违反高温天气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可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三)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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