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对主债务 |
释义 | 需要看保证的类型,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时效随主债务时效中断而中断,连带保证不中断。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但是经过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要保证人承担责任时,可能已经过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时效随主债务时效中断而中断。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所以,当债权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就转化为诉讼时效; 并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起算。也就是说,连带保证保证债务的时效不会随主债务时效中断而中断。 一、担保人借条保证期限 借条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确定;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担保有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 担保有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保证期间,其实也就是除斥期间,是按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的,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好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将持续存在。只要债权人向其相对应的一般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是总裁之后,或者是向拥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了相应的需要承担一定保证义务的要求时,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到实现了,其保证的期限也就终结了。紧接着就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此开始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相对应的起算方式是略有不同的。 一般保证债务相应的诉讼时效起算相关的条件和时间是: 通常情况下,其起算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债权人决定对主债务人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是仲裁之后,当其判决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起算。如果债权人消极对待,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保证期限之内并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相关的诉讼或者是仲裁,将很快失去自己的诉权,也就相当于其保证债权已经消灭,而其中的保证人则免除了相应的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相应的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相对应的条件和时间是: 具有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债权人在其保证期间满之前,应该要求其保证人承担自己的保证责任,而且从债权人提出要求的那一天就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相应的诉讼时效了。它不用等到主债务人提起相应的诉讼或是仲裁,也不用等到其判决生效,只需要在其法定的保证期限之内提出要求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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