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在绍兴如何提取公积金
释义
    本文介绍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和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交合法有效凭证给单位,单位审核后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单位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持新填表格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并开出转账支票或划款,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职工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此外,还介绍了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偿还贷款支取的规定、房屋租赁支取的规定
    法律分析
    1、申请人提交合法有效凭证给单位,单位审核后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
    2、单位审核通过后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
    3、申请人持新填表格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申请提取。
    4、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并开出转账支票或划款,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职工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未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的当月;购房支取中一次购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偿还贷款支取须在贷款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除一次性还贷支取外,原则上采用对月还贷支取方式,即应在办理贷款相应月份申请支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贷额。
    4、房屋租赁支取一年一次,以相对应完税凭证月份确定支取额。
    5、配偶、共处一室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分别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代办的需提供本人同意提取的书面证明。
    6、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要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7、职工在离、退休前,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的公积金只能用于还贷不能挪作他用。
    8、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二次逾期贷款的,停止一年住房公积金还贷款的提取。
    9、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还贷时须提供上一年度银行提前还贷记录。无法提供有效证明,不予提取公积金余额;采取欺骗手段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提取款项。
    拓展延伸
    绍兴公积金提取条件:哪些情况可以提取?
    根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贷款的;
    6. 房租提取的;
    7. 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8.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9.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被判处刑期累计执行刑罚达到总和刑期的一半以上的;
    10.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1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
    12.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
    13.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
    14.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
    15.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
    因此,以上情况均可以提取绍兴公积金。
    结语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提交合法有效凭证给单位,单位审核后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接着,单位审核通过后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然后,申请人持新填表格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并开出转账支票或划款,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职工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对于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未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的当月;购房支取中一次购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此外,房屋租赁支取一年一次,以相对应完税凭证月份确定支取额;配偶、共处一室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分别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代办的需提供本人同意提取的书面证明;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要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职工在离、退休前,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的公积金只能用于还贷不能挪作他用;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二次逾期贷款的,停止一年住房公积金还贷款的提取;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还贷时须提供上一年度银行提前还贷记录。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21: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