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双方的任意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一、法律委托人一般有哪些权利 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包括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和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说明; 2、管理方法变更权; 3、撤销权; 4、对受托人的解除权; 5、在特定情况下解除信托权; 6、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吗 1、关于委托合同的报酬,根据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2、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规范有偿委托合同,即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合伙人死了能否终止合伙合同 合伙人死了能否终止合伙合同视情况而定。 具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合伙合同终止: 一是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 二是合伙人之间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 三是合伙合同被依法解除。 四就是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法人),合伙合同终止。 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