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重疾险中包含的特定疾病保障条款,可以在确诊该疾病后获得相应的赔偿。然而,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时,仍需要根据合同条款、保险单规定、赔付标准等因素进行评估。如果保单中已经明确排除了某些原因导致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以未履行报备、未及时报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保险金全部给付。但是,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约定承担免赔额、责任免除或者相对免责的除外。” 2.《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重要情况发生变化时,能够证明所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对于同类保险合同订立或者续签时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承保条件的重要性,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要求协商。未及时通知的,对于被保险人不利的,保险人除非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该重要情况,不得否认保险单的效力;否则,保险人不得依据该重要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合同约定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对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未对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视为保险人不得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