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审查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即认证机构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许可证,认证机构的职权是否明确;审查人员的身份、资格、有效证件,并审查人员的资格和需要调整的内容。2、审查鉴定人是否故意作虚假鉴定,是否存在违反科学规范的人为因素,鉴定人与当事人和当事人是否有社会关系,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应当重视。3、审查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明显矛盾,鉴定结论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不能回答问题,是否含糊不清,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鉴定程序和规则;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文件作为依据,专家之间是否存在意见分歧,鉴定结论是否说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鉴定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是否应当逐案认真审查,特别是要认真审查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专家结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有时还要注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专家结论的理解是否有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对定罪量刑作用大小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