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债务离婚后配偶没有责任。个人债务离婚之后还是个人债务,由欠债的一方个人偿还,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