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当造成质押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损害或者灭失质押财产的,质权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前提取质押财产,或者要求提前偿还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此,质权人未履行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