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登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司法鉴定人一年以上未从事鉴定活动并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2、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青海省司法鉴定人注销申报材料有哪些? 1、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鉴定人注销申请的正式报告; 2、鉴定人注销申请; 3、交回国家司法鉴定人印章和执业证; 4、申请人与原鉴定机构工作履行完毕、无债务纠纷的证明; 5、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司法鉴定人注销材料注意事项有哪些? 1、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事项均由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到我厅办理。 5、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6、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司法鉴定人注销的审批结果是什么? 1、对审定通过的,予以注销。 2、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