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区别 |
释义 | 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中的罪名,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即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行为人进行了多次敲诈勒索的。 一、有借条算敲诈吗 有借条是否算敲诈,要具体分析。若当事人签订借条,是出于另一方的威胁等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犯罪构成要件的,有借条也算敲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3、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索要钱财 强行阻拦车辆通行,索要钱财,打伤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索要钱财,当事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果当事人有多次纠集他人实施以上几种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网络诽谤罪认定 1、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信息网络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人们把信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买卖商品、收发邮件的有效途径,说明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同时,信息网络也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随意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更甚。 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 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 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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