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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武汉养狗新规
释义
    法律分析:武汉市养狗新规:
    1.限养区内,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可以养用于实验、表演、观赏、护卫的犬只,其他单位禁止养犬。限养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饲养。
    2.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一、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二、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候车(船、机)室;
    3.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4.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5.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护卫犬在护卫区域巡逻时由管理人员牵引;
    6.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7.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8.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9.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法律依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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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8: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