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补助金停领了还能申请吗 |
释义 | 失业补助金一旦停止领取之后是不能再继续恢复领取的,没有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是不会保留的。 一般情况下造成失业补助金停止领取有几种情况 一是用户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满6个月; 二是用户重新就业并且参保了,这种情况下次月就会停止失业补助金的发放; 三是用户已经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用户移居境外的不能再领取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领取流程如下: (一)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档案自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日内报劳动局失业保险科; (二)失业人员到就业办办理求职登记,向失业保险科递交申请; (三)失业保险科在10日内进行审核认定,符合申领条件的转审计科审计; (四)审计科审计合格转基金科给付相关待遇。 失业补助金申请条件如下: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如果属于自辞,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补助金标准和期限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标准为每月4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标准为每月200元。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为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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