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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宜春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有哪些
释义
    一、宜春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有哪些
    1、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
    2、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或不属于省农业厅行政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
    3、审查,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4、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5、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二、宜春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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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