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行民用航空保险法律制度有哪些好处 |
释义 | 民用航空保险,通常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一、是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还是按车上人员险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理赔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二、公交车保险购买规定 1、交强险:我国的车辆要想上路行驶,都需购买交强险,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承运人责任险(非强制险种):承运人责任险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专用险种,它承保被保险人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运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对象包括: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依法营运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等道路运输车辆,也可以自愿选择投保。在我国,由于承运人责任险的设计初衷并不是针对公交领域,因此对于公交运营企业来说,这一险种并不属于强制险。但是这一保险存在较大隐患,不少公交车常常超载,不适用于按座位投保的方式,无形中加大公交企业负担。 3、机动车商业险:一般来说,公交车是不投车损险的,不仅因为保费过高,而且公交公司自身有维修机构,没必要花费这笔钱。主要会投的商业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 4、公交车乘客意外险:这类保险一直备受争议,其关注焦点在于到底是乘客自己买,还是公交公司买。不过《保险法》规定,只有乘客本人及其亲属以及经过乘客特别允许的人,才有资格为乘客购买意外险。由于公交企业对乘客的身体和寿命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由公交企业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合同是无效的。公交公司若自行承担乘客意外险,不仅风险大,而且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三、保险公司保全保函收费 保险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实质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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