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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婚生育的探视权如何?
释义
    未婚生子有探望权。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特有权利。探望权的设立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另一方是义务主体,应协助实现探望权。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探望权人只是行使探望权的对象,不能通过诉讼要求探望。未婚父母分道扬镳后,孩子的抚养归一方,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且享有探望权。
    法律分析
    未婚生子当然是有探视权的。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
    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所以如果是孩子的父母根本没有结婚,但是最终孩子却生下来了,最终双方分道扬镳,孩子的孩子最终是归到其中一方抚养,但是另一方是需要给孩子支付抚养费到孩子成年的,而且这一方他依然是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的,因为他毕竟是他的亲生父母。
    结语
    未婚生子的父母当然有探视权。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部分,基于父母的身份和义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拥有特殊的探望权,这是一种身份权利。探望权的设立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其行使必须考虑到对另一方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不侵害。法律规定,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中止其行使。探望权是单向的,只属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协助实现探望权。尽管现行法律对探望权的保障还有不足之处,但对于未婚生子的父母而言,他们仍然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同时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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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