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租售同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及“租售同权”政策对房价和投资的影响。文章指出,在房地产市场泡沫化程度依然较高的背景下,国家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以平衡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平抑房价,推动住房向居住属性回归。文章还提到了“租售同权”在不同城市的具体含义和不同内涵,以及这一政策对房价趋势、投资和人口流动等方面的影响。最后,文章呼吁人们需要理性看待这一政策,并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问题将不再存在 法律分析 租房市场是否已经取代了“买房”的时代?在房地产市场泡沫化程度依然较高的背景下,国家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根本出发点在于激活住房租赁的市场需求,以平衡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平抑房价,推动住房向居住属性回归。在政策力挺下,租房时代已经越来越近。 二、“租售同权”同什么权?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的需要,在不同的城市,房产与户籍、房产与某项公共服务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交叉挂钩。因此,“租售同权”只是一个概念统称,不能一概而论,各地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和目标人群来具体定义这一概念的不同内涵,并决定所同“权”的含金量。大体而言,一线城市同教育权,二线热点城市设门槛同户籍权,部分城市探索直接同户籍权。 三、“租售同权”的影响几何? 对房价趋势影响较小,各城市继续分化。对投资无太多负面影响,预计房地产投资维持平稳。租金受到政策影响,短期波动后,整体稳步上涨。一线城市通过租房政策调节人口结构,二线等其他城市通过政策吸引人才。租房政策的不断完善,可以为和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对接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现实问题亟需解决 供应总量及供应结构不合理。从全国总量上看,住房租赁市场总体需求量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2010年)数据显示,我国约有25.8%的城市居民通过租住住房解决住房问题,由于2010年后房价涨幅远高于工资增幅,且城镇人口持续增长,因此目前这一数据很可能更大,但是租房市场总的供给量相对不足(链家研究院2017年3月《租赁市场系列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租赁房屋4600万套,1.6亿租赁人口,预计租房人口占比在全国层面将超过30%,一线城市会超过40%)。从区域结构及不同城市看,租房供给也不均衡,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由于大量人口的涌入,对租房需求量大,而供给相对不足;而人口净流出的城市或地区供需矛盾相对较低。在供给总量不平衡的情况下,租房市场供求结构错位现象突出,小户型、低总价的出租住房供求矛盾突出。鉴于常住人口的收入状况等客观条件,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出租房需求量相对较大,而市场供给呈现出与实际需求相背离的状况。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的是,很多人房地产投资的人对于这个政策并不是很高兴,他们认为这个政策会影响到对于房产的投资,但是事实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问题将不再存在,其次,就是我国将逐步的把这个政策推行下去,使更多人获利。 拓展延伸 租售同权政策法规解析 租售同权是指在租赁土地上,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归属于不同的主体。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促进租赁市场的发展,提高租赁住房的供应效率。然而,在实施租售同权政策时,需要注意相关法规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租售同权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分离。因此,在实施租售同权政策时,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关系,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租售同权政策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来说,需要制定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据合同约定办理房屋租赁和过户手续。此外,还需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 在租售同权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租赁市场的动态,及时调整政策,以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和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租售同权政策的监督,防范租赁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总结来说,租售同权政策的实施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以保证政策的合法性和市场的稳定发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租赁市场的动态,及时调整政策,并加强监管,防范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结语 租房市场逐渐受到国家重视,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以平衡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平抑房价。然而,租房市场的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如供应总量及供应结构不合理、租房政策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等。因此,政府需要继续完善租房政策,以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租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