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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外有民事纠纷调解吗??
释义
    国外有民事纠纷调解吗??国外有民事纠纷调解吗?国外有民事纠纷调解,各个国家的诉讼和解制度有所区别:(一)美国的积极和解在美国,大约90%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以和解解决,真正进入到审判程序的不到10%。但是,如此高的和解率长期以来并非法官积极介入的结果,而是当事人的律师之间协商的产物。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制定之时,美国法官在和解程序中扮演的是“消极”仲裁人的形象。为了克服发现程序的滥用等导致的诉讼延迟、费用过高等弊端,1983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1款第5项规定:“审理前会议的目的之一是促进案件的和解,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席审理前会议或者通过电话达成协议,以便使争议可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1]这条的修改使法官在诉讼和解中的作用予以重新定位,它标志着美国由司法消极主义向司法积极主义的转化。法官不仅要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机会或者对话渠道,更有可能成为调解人主动进行调解。实务中很多法官也认为在审前会议中由法官主导,积极促进和解才是对付案件数量增加和诉讼迟延的最好方法。(二)英国的申请“合意判决”英国的诉讼和解与美国有许多相通之处。英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具备强制执行力。要获得此种效力,必须申请“合意判决”。申请“合意判决”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将和解事项记录在法院的裁决上,这种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二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制作“Tomlin”裁定。[2]英美两国诉讼上和解性质为私法行为,故和解协议如有瑕疵,可援用无效或可撤销予以救济。(三)德国的劝告和解诉讼和解制度是德国一项重要诉讼制度。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起诉前的任意和解,1924年改为强制和解。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不管诉讼到何程度,法院应该注意使诉讼或者各个争点得到和解解决。在诉讼中劝告和解成为德国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官劝试和解在审理程序中进行,属“调审合一”模式。在德国,法官的和解劝告是在公开的法庭上于双方当事人对席时进行的,这可以看作是对诉讼和解予以程序保障的表征。从法院在诉讼和解的作用上看,德国的诉讼和解可谓是“法官主导型”。(四)法国的劝试和解法国的立法非常重视诉讼和解。1935年法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首次将法官劝试和解规定其中。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当事人劝试和解是法官的职责;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自行和解或者在法官主导下和解;法官在认为有利的时间与地点均得试行和解等。总之,法国诉讼和解的理念与德国基本一致。但是法国的法官对诉讼和解则采取消极态度。(五)日本的尝试和解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法院不管诉讼进行到任何程度,都可以尝试和解或者使受命法官尝试和解”。法官为实现和解积极地进行周旋工作。日本诉讼和解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具有和诉讼程序判决相同的效力。在其成立程序上若存在和再审相同的瑕疵,可以依再审之诉要求撤销。从上述各国关于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来看,诉讼和解的发展经历了由消极的法官介入到积极的法官介入。加强法官的职权作用成为诉讼和解制度的一大亮点。尤其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美国也在不断调整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这说明了在两大法系的不断发展与融合中,都认识到了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或绝对的职权主义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起不到有效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正确配置他们之间的权利。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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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