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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包括
释义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基于其自由意愿,选择、受领租赁物;
    2、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据此获得收益;
    3、请求相对方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违约责任;
    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1、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履行的结果,均包含了一方当事人取得原来本不享有的、对物的使用和受益权,因此,二者也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
    2、在租赁合同中,合同的订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对其使用、收益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
    3、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方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对价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
    但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则是在某种程度上将买卖和租赁的某些法律特征进行了结合,因此不能以此标准来判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二、合同租期一年必须住满一年吗
    合同租期一年并非必须住满一年。
    是否住满一年,要看合同的约定,也有可能会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比如不退租房押金问题。如果居住不满一年也可以转租,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这样也会避免出现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租赁合同的特征如下: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三、租赁合同能中途解除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在法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生消灭。然而,如果将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途解约禁止也不是绝对的禁止,从“中途解约禁止”的条款定义和有关立法对中途解约禁止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只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中途解除做出的比普通合同解除较为严格的限制。应该认为,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当事人基于其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的。结合有关立法和实践,我们认为所谓的特殊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1、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这种解除方式的要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被认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进行衡量后做出的取舍,一般而言是能够满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这也是和融资租赁实务相一致的。事实上,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途解约的情形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倾向。尤其是在一些发展迅速,技术更新快,新机型不断出现的行业,中途解约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
    2、依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实际上是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反缴纳租金的义务后享有单方解除权。
    3、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出售、转让、转租,以租赁设备设定担保或投资入股,将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此时,应该允许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虽未给出租人造成损失,也应当赋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权利。
    4、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破产,一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应享有解除权,收回租赁物。
    5、如前所述,租赁物自交付给承租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就移转给承租人承担了,且承租人负有维修,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由于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不可免责,此时,应允许承租人依具体情况或要求减少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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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