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耕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不可以抵押贷款 |
释义 | 部分县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国务院已做出这一决定。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授权国务院在232个试点县、59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试点涉及突破民法典、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及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制定 法律分析 部分县(市、区)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国务院已做出这一决定。 据**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试点涉及突破民法典、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根据12月2日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胜说。 据介绍,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要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制定与商品房处置不同的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贷款。但是,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贷款,但需要注意抵押贷款的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结语 部分县(市、区)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国务院已做出这一决定。据**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全国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试点涉及突破民法典、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制定与商品房处置不同的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四十八条\t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五十二条\t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t第四十九条\t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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