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一般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释义 | 一般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理由如下: 1 通俗地说是由于“没必要”,或者“不放心”。通常采购方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都是由于这些原因:1. 项目规模较小或要求不复杂,没有联合体投标的必要; 2. 联合体之间容易发生纠纷,可能会影响履约,也可能为采购人监督造成一定困难; 3. 联合体只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是独立的法人,会随着项目完成而解散。 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采购人拥有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自由,即使拒绝联合体投标也不违法,所以很多项目采购方就直接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了。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意思是两个以上的商家必须是以两个不同的身份来进行投标,是不能够联合在一起进行投标的,我们国家对于政府进行采购是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根据该法条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实际上是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_。 5,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践中,大型复杂项目,对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不能顺利完成的,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的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内部成员是相对松散的独立单位,法律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能相互替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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