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
释义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确切地说,中国是没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中,对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诉讼中主要针对合法性),然后做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使当事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者申请,审查机关也要对撤回的理由进行审查,并不是当然地准许撤回。如果审查机关认为撤回的理由不当,可能会不予准许,而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8: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