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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病假工资标准
释义
    上海地区病假工资计算的基本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计算系数×病假日。可见,影响病假工资计算的主要是病假工资基数和病假工资系数两部分。现行法律正是通过对这两个部分计算标准的界定,把病假待遇打了两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资待遇。
    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资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算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可见,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并非最低工资标准,更非最低工资的80%,而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三个原则,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资系数
    计算病假工资时,病假工资基数确定后还要确定病假工资系数。
    上面我们提到,当劳动者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劳动待遇称为病假工资,当劳动者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停发病假工资,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病假待遇称为疾病救济费。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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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9:19:48